船舶脫硫洗滌水排放標準
當 EGC 系統在碼頭、港口或河口內工作時,應對洗滌水進行連續監測和記錄。監測
和記錄參數包括 pH 值、PAH 值、混濁度和溫度。在其它地區,只要 EGC 系統投入運行,連
續監測和記錄裝置也要投入工作(短時間的維護和清洗除外)。排放水 pH 值、PAH 值、混濁
度、硝酸鹽含量、添加劑與其它化學物質應分別符合 8.1.2-8.1.6 的有關規定。
8.1.2 洗滌水 pH 值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,并記錄在 ETM-A 或 ETM-B 中:
(1) 排放洗滌水的 pH 值不小于 6.5(在舷外排放中測量),但在船舶機動操縱時,進口
水、排放水之間的酸堿度允許相差大不超過 2 pH 單位(分別在船舶進水口和舷外
排放中測量)。
(2) 舷外監測位置 pH 排放限值,是指船舶靜止狀態下,距離舷外排放點 4 m 處的排放水
流 pH 值達到 6.5 時的洗滌水 pH 值,該值作為舷外洗滌水排放限值,并記錄在 ETM-A
或 ETM-B 案卷中。舷外洗滌水 pH 排放限值可直接測量得到,或者采用 CCS 批準的計
算方法獲得(如計算流體力學或其他科學方法建立的經驗公式),滿足如下條件并記
錄在 ETM-A 或 ETM-B 案卷中:
① 所有連接到同一排放出口的 EGC 裝置,采用系統認可(方案 A)或船上使用(方案
B)時允許的大硫含量燃油,且以滿負荷或實際可能的gao負荷運行;
② 如采用硫含量低的燃油和/或試驗負荷低于大負荷,洗滌水羽流特性應能得到充
分證明,羽流的混合比率應基于海水的滴定曲線確定。混合比率用來證明洗滌水的
羽流特性,并且可證明即使 EGC 系統采用認可(方案 A)或使用時允許的大硫含
量燃油,且以滿負荷或實際可能的gao負荷運行時,洗滌水舷外 pH 排放限值仍然
可以滿足;
③ 對于洗滌水流量隨 EGC 系統廢氣流量變化而變化的情況,部分負荷特性應進行評
估,確保在任何負荷條件下舷外 pH 排放限值都能滿足;
④ 應以堿度為 2200μmol/l、pH 值 8.2①
的海水為基準,如試驗條件與基準海水不
同,經 CCS 同意,可以使用修正的滴定曲線;
注①基于 EGC 系統使用后提供的海水特性數據,基準海水的堿度和 pH 值可在 IMO《廢氣清洗導則
(2015)》通過后兩年內進行修改,用于新的 EGC 裝置。
⑤ 如采用計算方法確定舷外洗滌水 pH 排放限值,應提交充分的證明資料,包括但不
限于:支持性科學公式、排放點技術規格、洗滌水排放流量、排放點和 4m 位置處
的預計 pH 值、滴定和稀釋數據。
8.1.3 洗滌水 PAH(多環芳烴)應符合下列要求,相應差值限值在 ETM-A 或 ETM-B 中予以
說明:
(1) 洗滌水連續大 PAH 濃度應不超過進口水 PAH 濃度的 50 μg/L。洗滌水 PAH 濃度應
在排放前測量,測量點安排在水處理設備下游,但在任何洗滌水稀釋或其他藥劑添
加裝置(如使用)的上游。
(2) 上述 50 μg/L 限值是流量為 45 t/MWh 的洗滌水通過 EGC 裝置后的標準值(其中,
MW 系指燃油燃燒裝置的 MCR 或 80%額定功率)。表 8.1.3 中給出了洗滌水流量與 PAH
濃度差值限值的對應關系。
洗滌水 PAH 濃度限值
(3) 考慮到存在 EGC 裝置非正常起動的情況,允許每 12 h 運行周期內有一個 15 min 的
時間段,洗滌水連續 PAH 濃度超過上述限值一倍以內。
8.1.4 洗滌水混濁度/懸浮顆粒物應符合下列要求,并在 ETM-A或 ETM-B中記錄混濁度限值:
(1) 洗滌水處理系統的設計應盡可能地減少懸浮顆粒物,包括重金屬和灰份。
(2) 洗滌水連續大混濁度應不超過進口水混濁度的 25 FNU 或 25 NTU 或等效單位。當
進口水混濁度很高時,測量儀器的精度及進出口混濁度測量時間的延遲將可能導致
這種差值限值方法不可靠,因此所有混濁度差值的讀數應取 15 min 內的滾動平均值,
大差值為 25 FNU。洗滌水混濁度應在排放前測量,測量點安排在水處理設備下游、
但在洗滌水稀釋裝置或其它藥劑添加裝置的上游。
(3) 允許每 12 h 運行周期內有一個 15 min 的時間段,洗滌水連續混濁度超過上述排放
限值的 20%。
8.1.5 洗滌水硝酸鹽含量應符合下列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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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洗滌水處理系統應防止硝酸鹽的排放超過清除廢氣中 12% NOx 所對應的硝酸鹽量或
60 mg/l(洗滌水排放速率為 45t/MWh 時的標準值),取大者。
(2) 每次換證檢驗時,應能提供每個EGC系統檢驗前3個月的舷外硝酸鹽排放數據,驗船
師可根據情況要求提取附加的樣本并進行分析。硝酸鹽排放數據和分析證書應作為
EGC記錄簿的一部分保留在船上,檢查需要時應能提供。有關取樣、儲存、處理、分
析方面的要求應在ETM-A或ETM-B文件中予以詳細說明。為了保證硝酸鹽排放速率的
評估結果具有可比性,取樣程序應考慮8.1.5(1),明確洗滌水流量與硝酸鹽排放濃
度限值的對應關系,硝酸鹽分析應根據Grasshoff等編著的《海水分析方法》一書所
述的標準海水分析方法進行。
(3) 所有的系統都應測量排放水中的硝酸鹽含量,如通常的硝酸鹽量均高于排放上限的
80%,應在 ETM-A 或 ETM-B 中進行記錄。
8.1.6 如廢氣清洗系統采用化學物質、添加劑、制劑或系統中有相關化學物質產生,則應
對洗滌水進行評估。洗滌水評估可考慮相關的指南(如 MEPC.126(53)決議-使用活性物質的
壓載水管理系統認可程序(G9)),如必要,可另外制定洗滌水排放標準。
8.2 洗滌水監測
8.2.1 pH 值、油含量(PAH 濃度測量)和混濁度應連續監測和記錄,監測與記錄設備除滿
足本指南 5.2 的要求外,還應滿足 8.2.2-8.2.5 規定的性能標準。
8.2.2 pH 電極和酸堿計應具有 0.1pH 的分辨率和溫度補償。pH 電極應至少符合 BS 2586
標準或等效標準的要求,酸堿計應達到或超過 BS EN ISO 60746-2:2003 的要求。
8.2.3 PAH 監測設備應至少能監測表 8.1.3 規定限值兩倍的 PAH 濃度。正常工作范圍內,
PAH 監測設備應能準確地工作且偏差不超過 5%。
8.2.4 如洗滌水排放流量較低而 PAH 濃度較高時,應采用紫外線監測技術或其它等效技術。
8.2.5 混濁度監測設備應滿足 ISO 7027:1999 或 USEPA 180.1 的要求。
8.3 洗滌水監測數據記錄
8.3.1 數據記錄系統應符合本指南 5.2 和第 6 章的要求,并連續記錄洗滌水的 pH 值、PAH
和混濁度。